适用对象
在国外从事符合条件的受雇工作期间,仍保留丹麦居住地的雇员。
第 33 A 条针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工作工资收入提供减税,境外工作期须至少六个月。任一六个月期间内,在丹麦的访问不得超过 42 天;境外工作的其他条件须另行核对。
核对您个人的日期: 丹麦税收减免 — 第33 A条 — 计算器 →
第 33 A 条针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工作工资收入提供减税,境外工作期须至少六个月。任一六个月期间内,在丹麦的访问不得超过 42 天;境外工作的其他条件须另行核对。
在国外从事符合条件的受雇工作期间,仍保留丹麦居住地的雇员。
这是符合条件的海外工作减税条件,而非居留许可。六个月期间和天数例外需要个别审查。
统计在丹麦的入境和出境记录。该统计总天数不涉及核实海外工作或六个月期限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以下示例展示了该计算工具的逻辑,以 2026 年 10 月 30 日作为统计截止日期。这些示例不用于判定法律身份或资格。
记录结果: 10天
记录结果: 15 天
记录结果: 16 天
这是符合条件的海外工作减税条件,而非居留许可。六个月期间和天数例外需要个别审查。
请查阅官方资料,以获取完整条件及自本页面所注“资料审核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变更信息。
停留天数总计仅是判定因素之一。请查阅本页面中列出的其他判定条件及豁免情形。
此处采用的是“滚动时间窗口”计算方式。随着时间推移,旧日期会从该窗口中移出。
第 33 A 条针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工作工资收入提供减税,境外工作期须至少六个月。任一六个月期间内,在丹麦的访问不得超过 42 天;境外工作的其他条件须另行核对。
过去 6 个月。统计在丹麦记录的抵达和离开日期。该总天数不核实境外工作或六个月期间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这是符合条件的海外工作减税条件,而非居留许可。六个月期间和天数例外需要个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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