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评估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停留情况、住所或是否拥有可供使用的永久居所。
路易斯安那州将“住所”(domicile)、“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或在该州停留超过六个月,视为认定居民身份的独立依据。
核对您个人的日期: 路易斯安那州停留记录 — 六个月审查 — 计算器 →
路易斯安那州将“住所”(domicile)、“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或在该州停留超过六个月,视为认定居民身份的独立依据。
评估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停留情况、住所或是否拥有可供使用的永久居所。
“六个月”要求不应被视为严格且通用的“184天”规则。记录在案的日期有助于证明在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停留时间,但即便实际天数较少,个人也可能因拥有住所或永久居所而被视为居民。
统计日历年度内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记录日期(含不足全天的情况)。若在美国境内的记录未注明具体州,则不予统计。
以下示例展示了该计算工具的逻辑,以 2026 年 10 月 30 日作为统计截止日期。这些示例不用于判定法律身份或资格。
记录结果: 10天
记录结果: 15 天
记录结果: 16 天
“六个月”要求不应被视为严格且通用的“184天”规则。记录在案的日期有助于证明在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停留时间,但即便实际天数较少,个人也可能因拥有住所或永久居所而被视为居民。
请查阅官方资料,以获取完整条件及自本页面所注“资料审核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变更信息。
此页面仅用于记录在境天数,作为一种证明材料。本工具设定的目标天数并不构成法定最低要求,也无法用于判定您的经常居住地(Domicile)。
此计数器采用“日历年”计算方式。使用“滚动时间窗口”与“日历年”计算出的总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路易斯安那州将“住所”(domicile)、“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或在该州停留超过六个月,视为认定居民身份的独立依据。
日历年度。统计在日历年度内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记录日期,包括不足全天的部分天数。未注明州名的美国境内记录天数不计入统计。
“六个月”要求不应被视为严格且通用的“184天”规则。记录在案的日期有助于证明在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停留时间,但即便实际天数较少,个人也可能因拥有住所或永久居所而被视为居民。
阅读 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构 — 《路易斯安那州修订法规》(RS) 47:31 ↗. 来源最后审核日期: .
来源最后审核日期: . 此日期仅代表来源信息的审核时间,并不意味着已核算所有法律条件。
3 年中 183 个加权天数 · 今年至少 31 天
12 个月内在国外满 330 个整天
每个纳税年度在美国停留不超过 90 天
今年在美国少于 183 天 · 8840 表
当地有长期可用住处 + 超过 183 天
以本州为长期定居地:不超过 30 天,州内无长期可用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