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针对“住所地”在纽约州的人士,了解关于“在纽约州内无住所”的 30 天例外条款。
对于“住所”(domicile)位于纽约州的人士,若要根据“A组”(Group A)的有限豁免条款被认定为“非居民”,则必须同时满足该条款下的全部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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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住所”(domicile)位于纽约州的人士,若要根据“A组”(Group A)的有限豁免条款被认定为“非居民”,则必须同时满足该条款下的全部三项条件。
针对“住所地”在纽约州的人士,了解关于“在纽约州内无住所”的 30 天例外条款。
须同时满足:纽约州内没有永久住处,全年在别处保有永久住处,在纽约州不超过 30 天。仅有不超过 30 天的在境记录,若住房条件不满足,仍不足以适用例外。
统计日历年度内纽约州(New York)的记录日期,包括不足全天的天数。未注明具体州份的美国境内记录天数不计入统计。
以下示例展示了该计算工具的逻辑,以 2026 年 10 月 30 日作为统计截止日期。这些示例不用于判定法律身份或资格。
记录结果: 10天
记录结果: 15 天
记录结果: 16 天
只适用于长期定居地在纽约州、州内没有永久住处但在别处保有永久住处的人士。在纽约州超过 30 天即不再符合此例外。
请查阅官方资料,以获取完整条件及自本页面所注“资料审核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变更信息。
停留天数总计仅是判定因素之一。请查阅本页面中列出的其他判定条件及豁免情形。
此计数器采用“日历年”计算方式。使用“滚动时间窗口”与“日历年”计算出的总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住所”(domicile)位于纽约州的人士,若要根据“A组”(Group A)的有限豁免条款被认定为“非居民”,则必须同时满足该条款下的全部三项条件。
日历年度。统计在日历年度内纽约州(New York)的记录日期,包括不足全天的部分天数。未注明州名的美国境内记录天数不计入统计。
只适用于长期定居地在纽约州、州内没有永久住处但在别处保有永久住处的人士。在纽约州超过 30 天即不再符合此例外。
阅读 纽约州税务部门 — IT-203 表格说明 ↗. 来源最后审核日期: .
来源最后审核日期: . 此日期仅代表来源信息的审核时间,并不意味着已核算所有法律条件。
当地有长期可用住处 + 超过 183 天
在纽约市有住所 + 超过 183 天
在扬克斯有住所 + 超过 183 天
3 年中 183 个加权天数 · 今年至少 31 天
12 个月内在国外满 330 个整天
每个纳税年度在美国停留不超过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