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ESTA / 免签证计划 — 90 天访问期
“免签证计划”(Visa Waiver Program)通常允许在入境口岸获得不超过 90 天的访问许可。ESTA 批准仅代表旅行许可,而最终能否入境则由边境官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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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适用于您在美国(United States)停留期间的天数计算规则,包括计算工具、计算假设及官方来源。
“免签证计划”(Visa Waiver Program)通常允许在入境口岸获得不超过 90 天的访问许可。ESTA 批准仅代表旅行许可,而最终能否入境则由边境官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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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路径用于核算“实际在境天数”这一要求:即在相关5年期限内需满足913天的实际在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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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路径用于核算“实际在境天数”这一要求:即在相关3年期限内需满足548天的实际在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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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的行程可能会引发疑问:美国是否仍是该永久居民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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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在境测试将本日历年度全部符合条件的天数、上一日历年度符合条件天数的 1/3,以及再前一日历年度符合条件天数的 1/6 相加。本年度须至少有 31 个合资格在境日,且加权总数须达到 183 天。解读总数前,请核对排除日期及所有适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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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境测试要求在符合规定的 12 个月期间内,在外国境内停留满 330 个完整天。国际水域旅行和不足完整一天的境外停留须特别核对。境外税务居所(tax home,主要工作或经营所在地)及其他所得排除条件须另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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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访客获准停留的期限以入境记录(admission record)为准,而非签证上印制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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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 第 570 号出版物将美国境内不超过 90 天列为属地 bona fide 居民身份的一项可选在境标准。这只是一个条件,不是独立免税规定。税务居所(tax home,主要工作或经营所在地)及更紧密联系也须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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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紧密联系例外通常要求本年度美国在境少于 183 天、境外有符合规定的税务居所(tax home,主要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与境外有更紧密联系,并及时提交 Form 8840。天数只是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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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的在境标准要求至少 184 天,并在几乎整个纳税年度内保有符合规定的长期可用住处。长期定居地(domicile)是独立依据,另有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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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住所”(domicile)位于纽约州的人士,若要根据“A组”(Group A)的有限豁免条款被认定为“非居民”,则必须同时满足该条款下的全部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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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采用与纽约州相同的居民身份认定框架。其中一种认定途径是“居住天数”标准,即要求纳税人拥有符合条件的永久性住所,且在纽约市停留超过 183 天。“住所地”(Domicile)则是另一种独立的认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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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克斯市采用纽约州的居民身份认定框架。根据“居住事实”认定途径,需具备符合条件的永久性住所,且在扬克斯市停留超过 183 天。“法定住所地”(Domicile)则是另一项独立的认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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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住所”(domicile)位于新泽西州之外,但其在该州内拥有“永久居所”,且在纳税年度内于该州停留超过183天,则可满足该州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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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所的人员,康涅狄格州采用“超过 183 天”且“拥有永久居所”作为判定标准;此外,还设有针对武装部队人员的特定资格条款。“住所”(Domicile)及其例外情况属于独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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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A组豁免”(Group A exception)要求:全年内不得在康涅狄格州拥有固定住所,全年必须在其他地方拥有固定住所,且在康涅狄格州的停留天数不得超过30天。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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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虽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所(法定住所),但在马萨诸塞州内保有一处永久性居所,且在纳税年度内于该州停留超过 183 天,马萨诸塞州可将其视为该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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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州关于非住所地的明确标准使用接触期(contact periods),不是普通日历天数。一个接触期通常指在州外住处之外过夜,且两个连续日期均曾在俄亥俄州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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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勒冈州的“非住所型居住”(non-domicile residence)认定方式,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拥有永久居所,且在该州停留超过 20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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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俄勒冈州的“住所地居民”在俄勒冈州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其他地方拥有永久住所,且在俄勒冈州停留的时间不超过 30 天,则可符合特定例外情况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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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威夷停留超过 200 天,会被推定为税务居民。该推定可以被反驳;此外,即便停留天数较少,若在当地拥有“住所”(Domicile),也可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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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途径,爱达荷州要求纳税人在整个课税年度内拥有住所,且停留天数超过 270 天。“法定住所”(domicile)的概念则另当别论;此外,关于临时/短期停留的认定条件以及离境规则,也需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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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此标准要求保有住处超过六个月,并在州内实际停留至少 183 天。保有住处的期间与实际在境天数是两个不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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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采用“拥有住所”且在纳税年度内停留超过183天的判定标准。“永久居所”(Domicile)是另一条判定途径;此外,针对在境外停留的情况,设有有限的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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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卡罗来纳州停留超过183天会产生一项“可推翻的推定”。停留天数较少并不构成“非居民”的推定;“住所”(domicile)与“非临时居住”(non-temporary residence)属于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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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塔基州指南确认,州内住处加超过 183 天可使工资税互惠待遇不再适用。长期定居地(domicile)和居民的完整定义须另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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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因州法规采用“永久居所”加上“超过183天”作为认定标准,并设有针对武装部队人员的例外条款。对于“住所”(domicile)位于该州的人员,另设有30天和548天的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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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苏达州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包括:在该州停留至少 183 天(不足全天的部分也计入),且个人或其配偶在该州保有一处符合条件的居所。此外,还需考虑居所是否仅在年度内部分时段可用,以及针对军人或互惠协议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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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苏里州对长期定居地在别处的人士采用永久住处加超过 183 天的标准。对于长期定居地在密苏里州的人士,另有须同时满足州内无住处、别处有住处及州内不超过 30 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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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所”(domicile)的人员,若其在罗德岛州拥有“永久居所”(permanent abode)且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则可能被视为该州居民;但针对武装部队人员设有豁免条款。“住所”的认定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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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蒙特州的居住规则包括:在该州拥有永久住所,且在纳税年度内停留超过 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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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荷华州的居民身份可基于“住所”或“永久居所”而确立。若拥有居所且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则会产生一项可被反驳的推定,即该居所属于“永久居所”;停留天数门槛并非确立居民身份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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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安那州将“住所”(domicile)、“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或在该州停留超过六个月,视为认定居民身份的独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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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达科他州的指导标准为超过七个月(即210天),且需在州内拥有住所。针对军人、互惠协议适用人员以及年中迁入/迁出者,相关例外情况需另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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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年度内,若在亚利桑那州停留超过九个月,则会被推定为该州居民(除非该推定被推翻)。若已在州内定居(Domicile),或出于非临时性/非短暂性的目的停留,则可更早被认定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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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利福尼亚州,停留超过九个月通常会被推定为居民;但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停留目的(是否属于临时性/过渡性)以及具体事实情况。以固定天数作为判定标准,并非九个日历月的精确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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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罗里达州提交“住所声明”(declaration of domicile),即是以宣誓方式确认佛罗里达州为您永久的居住地。旅行记录可作为佐证,但仅凭在当地停留的天数,并不能直接确立“住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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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德克萨斯州停留的天数记录可作为认定“住所地”(domicile)的辅助依据,但仅凭这些记录并不能决定你原先所在的州是否仍将你视为该州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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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华达州不征个人所得税。旅行记录可作为住所地核对中的在境证据;原居州可按自己的住所地和税务居民规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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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达科他州的驾照规则区分拥有实际居住地址的人士与符合规定的长期旅行者。行程天数是辅助资料,单晚收据和驾照本身不能普遍决定税务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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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卡罗来纳州并未设定构成居住身份的最低停留天数。“住所”的认定取决于个人意图和关联因素;记录在案的停留天数仅作为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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